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

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,每班以十六人為限,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 兒混齡;

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,每班以三十人為限

但離島、偏 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,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 ,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,得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同意後 ,

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,每班以十五人為限

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,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;

其減 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定之。

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,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 :

一、園長。

二、幼兒園教師、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。

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,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:

一、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,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,應 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,

九人以上者,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;第一項 但書所定情形,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。

二、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,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 者,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,

十六人以上者,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。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者,除依前二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,每園應再 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或其他緊急安置情事,有 安置幼兒之必要者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,不受第一項、第四項規定及核定 招收人數數額之限制:

一、當學年度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,或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混齡招 收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,每招收幼兒八人,得另行安 置一人。

二、當學年度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,每招收幼兒十五 人,得另行安置一人

三、幼兒園於次學年度起,除該學年度無幼兒離園者仍應依前二款規定辦 理外,每班招收人數,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
    珮珮婕女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